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0〕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8/t20200806_5343916.htm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指导与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装配率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
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意见书应写明项目的装配率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对于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的,同时注明评价等级。
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专业可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工程管理、构件生产等,数量应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协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等。
第九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双随机”检查重点,加强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备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应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
(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或者《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进行评价。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2.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3.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一、一般规定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
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
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
3.技术创新的分值不低于5分;
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一星装配式建筑;
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二星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装配式建筑。
二、 装配率计算
(一)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 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技术创新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评价项 | 评价要求 | 评价 分值 | 最低分值 | ||
主体结构 (最高50分) | 混凝土外挂墙板 | 50%≤比例≤80% | 10~25* | 30 | |
梁、板、楼梯、空调板等水平构件 | 70%≤比例≤90% | 20~40* | |||
现浇竖向构件采用装配式模板 | 比例≥70% | 5 | |||
设计标准化、模数化 | 存在不符合1M基本模数整倍数的轴线尺寸 | -2 | |||
存在不符合扩大模数2M、3M整倍数的楼梯间开间及进深的轴线尺寸 | -2 | ||||
存在不符合1M基本模数整倍数的层高 | -2 | ||||
部品部件通用化 | 100≤轮廓尺寸相同的预制混凝土梁、板类构件个数≤200 | 1~2* | |||
60≤轮廓尺寸相同的预制混凝土楼梯类构件个数≤120 | 1~2* | ||||
减震隔震技术集成应用 | 评价单元应用减震、隔震部件且技术措施符合现行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技术标准 | 5 | |||
围护墙和内隔墙 (最高20分) | 围护墙 |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 比例≥80% | 10 | 10 |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 50%≤比例≤80% | 4~10* | |||
内隔墙 | 内隔墙非砌筑 | 50%≤比例≤80% | 5~10* | ||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 50%≤比例≤80% | 2~5* | |||
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 | 50%≤比例≤80% | 1~2* | |||
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 50%≤比例≤80% | 1~2* | |||
装修和设备管线 (最高20分) | 全装修 | - | 6 | - | |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 比例≥70% | 6 | - | ||
集成厨房 | 70%≤比例≤90% | 1~4* | |||
集成卫生间 | 70%≤比例≤90% | 1~4* | |||
管线分离 | 50%≤比例≤70% | 2~5* | |||
技术创新 (最高10分) | BIM技术应用 | 设计阶段 | 3 | 5 | |
施工阶段 | 3 | ||||
可追溯管理系统 | 2 | ||||
项目组织方式 |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 1 | |||
绿色建筑 | 按绿色建筑二星标准设计并取得绿色二星设计标识证书 | 1 | |||
按绿色建筑三星标准设计并取得绿色三星设计标识证书 | 2 | ||||
标准化外窗应用 | 应用比例≥60% | 2 | |||
装配式混凝土路面、路缘石、围墙、检查井 | 应用比例应分别≥70% | 1 |
注: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2.装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铝模板、钢模板、塑料模板等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快速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需提供装配式模板的配模图纸方可得分。
3.非砌筑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干法安装施工的要求。非砌筑墙体需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方可得分。
4.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围护墙系统集成性。从设计阶段实施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
5.满足JG/T184要求的住宅整体厨房以及JG/T183要求的住宅整体卫浴间,其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法施工的应用比例视为大于90%。
6.若已计算混凝土外挂墙板得分值,则不再重复计算围护墙得分。
7.若已计算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得分值,则不再重复计算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得分。
8.同一工程项目中有两个以上单体建筑同时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时,可按工程项目轮廓尺寸相同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总数量计算各单体建筑的部品部件通用化得分。
(一)混凝土外挂墙板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1a=A1a/Aw1×100%
式中:Q1a──混凝土外挂墙板的应用比例;
A1a──各楼层混凝土外挂墙板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二)梁、板、楼梯、空调板等其他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b=A1b/A1×100%
式中:Q1b──梁、板、楼梯、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b──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板、楼梯、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1──各楼层建筑外轮廓面积之和。
其中:
1.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预制板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混凝土带面积;
(3)钢结构中的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2. 预制混凝土梁的计算水平投影面积=梁实际投影面积×放大系数。放大系数按下列规定取值:
梁预制高度H≤0.35m时,取1.2;
梁预制高度0.35<H≤0.5时,取1.5
梁预制高度H>0.5m时,取2。
3.电梯井道、采光井等建筑洞口、线脚(条)面积可在A1中扣除。
(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装配式模板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c=V1c/V×100%
式中:Q1c──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装配式模板的应用比例;
V1c──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装配式模板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V──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四)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a=A2a/Aw1×100%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五)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b=A2b/Aw2×100%
式中:Q2b──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b──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或者装饰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六)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c=A2c/Aw3×100%
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七)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按下式计算:
Q2d=A2d/Aw3×100%
式中:Q2d──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Q2e=A2e/Aw3×100%
式中:Q2e──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e──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3.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Q2f=A2f/Aw3×100%
式中:Q2f──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f──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八)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全装修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其中,对于教育、医疗等建筑类型,在设计阶段即可明确建筑功能空间在使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其所有区域均视为可装修区域。
Q3a=A3a/A×100%
式中:Q3a──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各楼层建筑平面总面积。
(十)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b=A3b/Ak×100%
式中: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十一)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c=A3c/Ab×100%
式中: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b──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十二)管线分离的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d=L3d/Lg×100%
式中:Q3d──管线分离比例;
L3d──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Lg──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
考虑到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
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评价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评价为管线未分离。
1.设计阶段应用BIM技术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并能提供BIM模型物料清单以及下列材料的,可分别计算评价分值:
(1)提供符合国家《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相关要求,建模细度达到LOD3.0的全专业BIM模型,得1分;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提供满足钢筋碰撞检查要求的预制构件BIM模型及碰撞检查报告,其他装配式结构提供包含详细节点设计的BIM模型及碰撞检查报告,得 2 分。
BIM设计成果需提交IFC格式文件供评审。
2.设计阶段应用BIM技术,且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实施装配式建筑建造管理,并能提供下列符合国家《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相关要求,建模细度达到LOD4.0的下列材料的,可分别计算评价分值:
1)提供与装配式主体结构评价得分项相关的预制构件深化设计BIM模型,得2分;
2)提供与装配式围护墙与内隔墙、装饰装修和设备管线评价得分项相关的深化设计BIM模型,得1分。
BIM设计成果需提交IFC格式文件供评审。
(十四)可追溯管理系统。设计及施工阶段均应用BIM技术,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计算评价分值:
(1)生产厂家能提供产品编码方案、生产信息化系统使用说明与管理方案、编码物料清单。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不得分。
(2)施工单位能提供基于产品编码物料清单的安装方案、进场验收文件、现场隐蔽验收记录及相应的视频资料。
(十五)项目组织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可计算评价分值。
(十六)标准化外窗应用。采用符合《福建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化外窗,设计阶段预评价时,提供深化设计图纸及BIM模型;施工阶段评价时,提供检测单位出具的进场复验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可计算评价分值。
(十七)装配式混凝土路面、路缘石、围墙、检查井。项目红线范围内,采用符合《福建省市政小型构件、在建工地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标准图集》要求的装配式混凝土路面、围墙、路缘石、检查井,其应用比例分别达到70%及以上,可计算评价分值。
应用比例计算方法:装配式混凝土路面以装配式路面中心线长度与全部路面中心线长度的占比;装配式路缘石、围墙以装配式路缘石、围墙长度与路缘石、围墙总长度的占比;装配式检查井以装配式检查井个数与检查井总数的占比。
附件2
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报建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报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写,以A4纸打印,一式四份。
2.申报表封面的“项目名称”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应一致。
3.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暂未确定的填写“未确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建筑类型 |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其他 (选项打☑,下同) | ||||||||||||
申请评价阶段 | □设计阶段预评价 □施工阶段评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实施装配式建造情况 | 装配式建筑 栋号 | 结构类型 | 建筑 面积 (m2) | 主体 结构Q1得分 | 围护墙和内隔墙Q2 得分 | 装修与设备管线Q3 得分 | 技术 创新Q4得分 | 单体 建筑 装配率(%) | 评价 等级 | ||||
□ 装配式 混凝土
□ 装配式 钢结构
□ 装配式 木结构
□ 装配式 混合结构 | |||||||||||||
建设单位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代建单位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电话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电话 | 联系人 | |||||||||||
设计单位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深化设计单位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施工单位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监理单位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二、进度计划安排 | ||
阶 段 | 起止时间 | 计划安排内容 |
设计阶段 | ||
建设准备阶段 | ||
建设实施阶段 | ||
竣工验收阶段 | ||
三、单位工程概况 | ||
四、评价内容简介 | |||
1.主体结构应用情况
| |||
2.围护墙和内隔墙应用情况
| |||
3.装修和设备管线应用情况
| |||
4.技术创新应用情况
| |||
五、申报单位概况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应分别介绍) | |||
六、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工程总承包、设计、主要构件生产、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 |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承担主要工作 |
七、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 |||
八、申报单位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九、专家组意见 | |||
结论:
签字: 年 月 日 | |||
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装配式建筑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应提供的材料
1.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图纸(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内装修等专业,含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
5.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
7.非砌筑墙体深化设计图纸;
8.评价得分项所需的IFC格式BIM模型;
9.装配率计算书;
10.其它证明材料。
应用装配式模板、全装修、施工阶段BIM技术、可追溯管理系统、绿色建筑标识以及装配式混凝土路面、围墙、路缘石、检查井等事项在设计阶段预评价时可提供承诺书。
二、施工阶段评价应提供的材料
1.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项目施工图、竣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内装修等专业,含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
3.项目实景照片;
4.技术创新得分项证明材料;
5.评价得分项所需的IFC格式BIM模型;
6.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视频资料,包括预制构件现场吊(安)装、套筒连接或灌浆、装配式模板安装等。视频资料应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与监理人员旁站、受力结构构件(或施工部位)位置信息牌、灌浆孔编号及过程施工信息;
7.装配率计算书;
8.设计阶段专家评审意见;
9.部品部件供货合同、进场质量验收文件以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供货完成证明;
10.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