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有关奖励事项的通知
泉建筑〔2021〕25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现就建筑业企业申报奖励有关事项进一步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企业申请奖励材料
(一)申请资质奖励
资质奖励指泉州市的企业首次晋升到一级或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及晋升到部批、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由属地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泉州市外拥有以上资质的企业迁入泉州市内的,享受同等奖励。
申请材料:
1. 填写《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申请奖励前半年内的纳税记录复印件;
4. 提供初次晋升至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创优奖励
工程创优奖励指泉州市的企业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我市企业承建的泉州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我市企业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闽江杯”的,由属地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
申请材料:
1. 填写《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获奖文件复印件;
4. 企业纳税记录复印件。
(三)申请科技进步奖励
科技进步奖励指泉州市的企业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第一主编住建系统省级工法、参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科研项目被列入省级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的,由属地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
申请材料:
1. 填写《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认定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 企业纳税记录复印件。
(四)申请经营贡献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指泉州市企业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量等指标前10名、上交税收前10名的,由属地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外向型 企业按其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承建的工程项目回乡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比例奖励;对迁入我市的建筑企业按其入驻时间和在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给予创办或扶持比例奖励;对积极参与我市地方财政贡献的外来企业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比例奖励;泉州籍的省、市外企业家将市外施工任务依法发包给我市施工企业的,对泉州籍企业家按该项目回乡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比例奖励;我市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将施工任务依法发包给我市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市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按项目产生的地方贡献额给予比例奖励。
申请材料:
1. 填写《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对于申请回乡财政贡献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交相应项目的合同和年度完税材料,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合计的泉州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留成部分作为奖励计算基数;
4. 申请项目发包贡献奖的,项目施工企业应配合提供上述前3点材料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建设单位还应提交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监督部门的监督备案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合计的泉州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留成部分作为奖励计算基数;
5. 申请迁入企业贡献奖的,除上述第1、2点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变更证明和相应年度的完税记录,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合计的泉州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留成部分作为奖励计算基数;
6. 外来企业申请参与贡献奖的,除上述第1、2点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年度完税发票,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合计的泉州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留成部分作为奖励计算基数;
7. 对于建筑企业“上交税收前10名”“总产值增量前10名”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采取免申即享。
二、申请程序
(一)企业应当向注册地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在局官网或同级有关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予以拨付奖励资金。其中鲤城区、丰泽区住建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还需送市住建局、财政局复核后,由鲤城区、丰泽区拨付奖励资金给申请企业,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上下级进行结算。
(二)经营贡献奖励中“上交税收前10名”“总产值增量前10名”的建筑企业名单由市住建局直接函询税务部门、统计部门获得,并下达给该建筑企业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至建筑企业。
(三)申请兼并重组奖励的参照《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泉委发[2016]4号)执行。
(四)企业和建设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加盖资料提供单位公章留档,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关的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建筑企业奖励资金。
(二)同一家企业的资质晋升奖励和科技进步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可补差价,但不叠加奖励。
(三)申请资质奖励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等工程创优奖励、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或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奖励的,应同时承诺获奖后5年内不迁出或将最高总承包资质、获奖资质分立出原所在县(市、区),不改变纳税义务。
(四)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获奖申报情况抄送市住建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核企业真实情况,防止个人和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或套用财政资金。
附件: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
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注册地:
申请奖励事项 | □ 资质 奖励 | □ 首次晋升或 □ 首次迁入 特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 全额奖 □ 补差价 |
□ 首次晋升或 □ 首次迁入 部批总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
□ 首次晋升或 □ 首次迁入 部批或省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 工程 创优 | □ 承建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 承建的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一次性奖励25万元 | |||
□ 承建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获得“闽江杯”,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 科技 进步 | □ 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全额奖 □ 补差价 | |
□ 施工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 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代号:DBJ、DBJ/T、DBJT), 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 或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 笫一主编住建系统省级工法, 或参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或企业科研项目被列入省级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一次性奖励1万元 |
□ 经营 贡献 | □ 外向型企业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承建的工程项目回乡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一次性给予奖励 | ||||
□ 对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按其入驻时间和在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给予创办奖励和扶持奖励,入驻当年起连续3个年度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创办奖励,入驻后第4个年度起至第6年度,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扶持奖励 | |||||
□ 对积极参与我市地方财政贡献的外来企业,给予参与贡献奖,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30%给予奖励 | |||||
□ 泉州籍的省、市外企业家将施工任务发包给我市施工企业的,对泉州籍企业家给予奖励,按该项目回乡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 | |||||
□ 我市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将施工任务发包给我市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市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对项目建设业主给予奖励,按该项目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 | |||||
奖励依据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 | ||||
我公司承诺:我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且遵照泉政文〔2020〕6号和泉建筑〔2021〕25号文要求,自接受资金补助之日起5年内不外迁注册地、不分立获奖资质和最高总承包资质、不改变纳税义务。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泉州市住建局意见 |
年 月 日 | 泉州市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