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两年一周期(2011年~2012年)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
除下列两种情况不参加本次考核认定外,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持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监督人员”)均应参加本次考核认定。
(一)上一周期(2009年~2010年)考核认定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或未按规定反馈的监督机构(详见附件1)。
(二)近期刚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监督资格的人员(详见闽建建函〔2012〕106号文)。
二、考核认定实施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及其持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及其持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省住建厅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公布。
三、考核办法和内容
监督机构和持证监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定性考核和量化考核两部分,量化考核重点是2012年度监督工作,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四、考核认定等级
监督机构和持证监督人员考核认定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一)合格。考核表中否决项(带*号项,下同)均符合要求,且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及以上。
(二)不合格。考核表中否决项存在不符合项,或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以下。
五、考核认定时序
(一)网传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及自评。5月10日前,所有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均应通过“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量化考核子系统”,按其提示网上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属本次考核认定范围的监督机构,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3的考核内容及要求对本机构及其持证监督人员进行量化自评,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意见;不属于本次考核认定范围的监督机构,也应按照附件3的考核内容及要求对其持证监督人员进行量化自评,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意见。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上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监督机构提交的附件2、附件3(自评表)的初评情况,在相应栏目中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于5月20日前将附件2、附件3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设区市监督机构提交的附件2、附件3(自评表)的自评情况,在相应栏目中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于5月20日前将附件2、附件3报送至省质安总站;同时组织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和持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附件2、附件3(初步考核表)相应栏目中提出考核结论,并于6月20日前将附件2、附件3报送至省质安总站。
(四)省质安总站组织考核。6月30日前,省质安总站组织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及其持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附件2、附件3(初步考核表)相应栏目中提出考核结论。
(五)省住建厅公布考核认定结果。7月30日前,省住建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经认定后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自评、初步考核、考核以及复核评价等均应填写在附件2、附件3相应栏目中。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考核认定工作,一把手务必要抓好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监督机构按时完成自评、网传机构和人员信息、上报有关书面材料等工作。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辖区内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工作,并上报考核结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考核工作,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考核工作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三)上一周期考核认定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或未按规定反馈的监督机构,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闽建建〔2012〕25号通报文件要求,继续督促相关不合格机构限时整改,并抓好整改和反馈工作,确保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四)为统一全省考核尺度,省质安总站应根据附件2、附件3考核内容制定量化考核项目评分说明,以指导各地开展考核工作。
为方便工作开展,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20日前确定1~2名联系人(单位、姓名、职务、手机),并报省质安总站。联系人:薛经秋,0591-87613734,郭中智,0591-87561527,传真:0591-87529383,电子邮箱:fjszzgs@sina.cn。
附件:1.2010年考核认定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的监督机构名单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3.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6日